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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申报绿色低碳工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衢州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2.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包括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无失信行为记录。 3.企业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低碳工厂管理机构,有开展绿色低碳工厂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4.企业有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能源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5.企业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B类及以上。 二、申报材料和要求 绿色低碳工厂实行分级提升。县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价依据为《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导则》。 申报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按照《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评价导则》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将衢州市绿色低碳工厂申报书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电子版)报辖区经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表; 2.绿色低碳工厂自评表; 3.绿色低碳工厂自评报告; 4.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三、市级绿色低碳工厂评定 实行分级培育建设工作,根据企业绿色化发展程度,将绿色低碳工厂划分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4个评价等级,按梯级分级推荐。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四、监督管理 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低碳工厂须对近五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绿色低碳工厂自评报告报当地经信部门初审,通过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开展抽查。 《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的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拉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进程,强化企业在绿色制造中的主体地位,切实把绿色发展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全市绿色制造发展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共赢,根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结合拉萨市工业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是指依靠创新驱动,在推进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方面成效显著,在绿色发展方面具有试点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是在拉萨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推进绿色制造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试点企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每三年复评一次。 第五条 试点企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指导和管理。拉萨市绿色工业专项推进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设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承担试点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拟认定企业推荐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试点企业的创建培育和审核推荐工作,并协助推进办做好指导、管理工作,合力支持企业建设试点企业,推动绿色制造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拉萨市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试点企业的申报主体是在拉萨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积极推进绿色制造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三)企业重视绿色发展,注重社会责任,支持环保公益事业。 (四)企业具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企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环保设施完好,排污口设置规范,相关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类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厂区环境清洁优美,无裸露地面,绿化率达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企业符合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要求。 (七)企业近两年统计报表无瞒报、虚报、迟报、拒报现象。 (八)企业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企业按照《绿色发展试点企业评价认定指标体系》(附件1)的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创建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自愿申报方式,编制《绿色发展试点企业申报报告》(附件2)。 第九条 企业根据当年度试点企业申报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第十条 县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推进办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推进办组织开展评审考核,并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推进组审核通过后,推进办在拉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对拟认定试点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三条 拟认定试点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之后,由推进办发文公布,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试点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发展政策扶持资金;优先向自治区、国家推荐申报绿色工厂; 予以重点宣传,优先组织参加各类展销展览、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五条 推进办每年开展试点企业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学习培训等活动,并组织专家团队对试点企业给予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评一次,并不定期对试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被认定为试点企业后,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推进办有权撤销试点企业称号并收回奖牌: 1、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失控; 2、企业破产或注销; 3、发生严重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4、发生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且处置不力; 5、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违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推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