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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座谈会精神,进 一步加强拉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拉萨高新区”) 的创新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区内外企业在拉萨高新 区投资兴业,推动拉萨高新区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结合拉萨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政策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 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国务院关于加 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
拉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以及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2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 号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 1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79 号 )、《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7
拉萨高新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 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 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 号)、《国务院关于 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 号)、《财政 部关于完善中央对西藏“收入全留”财政体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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